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动车辆修理行业秩序,提升机动车辆修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机动车辆修理行业健康进步,依据市、区关于拓展交通运输行业专项整治有关文件精神,决定拓展为期六个月的机动车辆修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内容通告如下:
1.从事机动车辆修理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不符合国家标准《汽修业开始营业条件》与超范围经营的;
2.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辆、拼装机动车辆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
3.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用假冒伪劣配件修理机动车辆与签发不真实机动车辆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4.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等损害买家权益的;
5.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处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机油、废汽车轮胎、废铅蓄电池等废弃物的;
6.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实行机动车辆修理品质保障期规范或未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理作业的;
7.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未按规定打造机动车辆修理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的。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02月28近日,各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对以上整治内容进行自查,并对存在问题准时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将联合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妨碍实行公务的行为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北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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