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规定〉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实行以来,加大了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获得了肯定效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质效,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拟定管理方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依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行过程中遇见的问题及建议建议,现将修订后的《福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规定》予以发布。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福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规定
第一条为加大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及其推行细节、《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情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出售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买卖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买卖的销售方,应当由二手车市场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
第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市场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软件用二手车发票。用,包含领用、开具、缴销、核算等事情。
第四条二手车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作为提交公安汽车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流程的凭证;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作为记录二手车买卖的凭证。
第五条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市场,根据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发票。二手车市场第一次申领二手车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委托代征管理方法》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没受托代征的二手车市场不能领用二手车发票。
第六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销售回收并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二手车。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留存备查二手车回收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的范围,仅限于受托拍卖的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八条进行二手车直接买卖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买卖的销售方,应提供以下资料,由二手车市场代开二手车发票。
机动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手车买卖合同。
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资产处置证明。
二手车市场应留存备查有关资料。
第九条假如销售方没办法根据本规定第八条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二手车市场为其代开二手车发票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及有关税费。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用过的机动车辆,免征增值税。
第十条开具二手车发票应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填写完整,与实质经营业务相符,其中:
“卖方单位/个人”栏,填写销售方名字。
“卖方单位/个人住址”栏,填写销售方住址。
“单位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销售方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辨别号”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车价合计”栏,仅注明汽车价款。
“地址、电话”栏等其他栏次,如实填写。
第十一条二手车的销价格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定并追征税款。
第十二条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流程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应当单独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根据“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软件开具的二手车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大二手车发票用状况的辅导和管理,按期拓展案头剖析和实地查验,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