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伴随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活跃
不少买家因价格经济实惠而心动
却也因买卖中的种种“猫腻”望而却步
调表车、事故车、抵押车
一不小心就可能“钱车两空”
如何避免二手车买卖中的法律风险?
一旦发生纠纷又该怎么样维权?

3月27日
959《交通有话说》民生会客厅
“避免买卖陷阱·守护安心消费”
普法特别访谈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作伙伴、公益事务中心主任
欧陈浩瀚律师
做客直播间
在线分析二手车买卖交易中容易见到问题
为听友送上法律维权指南

问
在二手车买卖中,买家常遇见的“陷阱”有哪几类?
欧律师:二手车买卖容易见到的法律风险,容易见到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车源风险,通俗来讲就是卖方隐瞒了汽车的真实来源和权属信息。这种状况很之多,而总是与这种状况同时存在的,是价格低于市场价与没办法正常办理过户。
第二类是合同风险,这种风险包含了卖车一方有意在合同中设下陷阱,也包含买车一方不看重合同内容、不认真研读合同。
第三类是汽车性质风险,这里的汽车性质主要指的是“营转非”汽车,即曾用于出租、营运的汽车,经不法途径流入二手车交易市场,冒充非营运汽车。这种“营转非”汽车一般成色较新,用年限较短,价格极具魅惑。但依据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汽车用8年需要报废。销售者为了避免报废年限,多以掩盖安装计价器、车顶灯的痕迹,蒙混过关。
第四类是历史违章风险,市场上有很多待售二手车有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置,一旦购买此类车,新任用户就要为前女友用户的交通违法行为买单。

问
面对这类可能遇见的风险,买家在买车前应该做好什么“功课”?
欧律师:第一,慎重选择买卖相他们。必须要找有固定店铺、有合法工商手续,且持续营业时间比较长的,口碑较好的专门二手车店进行选择和购买。
第二,必须要关注汽车证件。买车人除去关注驾照和行驶证外,还应关注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俗称“大绿本”,是由公安部制发的汽车所有权法定证明文件。一般合法的抵押登记,会在大绿本上有体现;卖方拿不出来大绿本,或者大绿本等级有异常、办不了变更登记的,切记不要购买。
第三,必须要有足够强的合赞同识。需要要有经过商议达成一致签订的合同,才能进行下一步的买卖和交易。同时,还要看重合同每个条约的措辞与法律后果。
第四,消费要理智,切记不要跟风、不可以冲动,还不可以单纯追逐底价。价格作为考量的一方面,但货版相符、表里如1、名实相副才是非常重要的。
做到以上四点,基本上就能避免大多数可能存在的风险。

问
万一买家买到了问题车,譬如,事故车或者水淹车,第一步应该干什么?后续又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权?
欧律师:第一步,找出买卖二手车时签订的合同,看看合同中关于汽车情况是如何约定的,他们有哪些合同义务,他们违反了这方面合同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并同时确定纠纷管辖地。
第二步,可以拿着汽车情况的证据和合同找到二手车卖方进行理论,假如他们有意愿调解,可以通过调解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步,如卖方不想调解或双方达不成调解,买车一方可以选择向买家权益保护协议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听友互动案例
问
听友小青通过二手车交易平台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平台测试报告显示是“非事故车”,但后续查到汽车曾出过事故。向二手车交易平台反映,平台回复说,报告是合作的测试方出具的,责任不在平台,不负责赔偿。这样的情况该如何解决?
欧律师: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的测试报告假如确实与实质状况不符,二手车交易平台是有责任的。
遇见这样的情况,第一要巩固和保留汽车曾出过事故证据,假如证据来源足够客观、权威,在二手车交易平台明确表示不负责的状况下,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诉讼中二手车交易平台可以需要法院将出具不真实报告的测试方追加为案件当事人,但不论法院是不是赞同追加,买车防索赔的对象是二手车交易平台。这里还存在第二种案件进步的趋势,假如出具不真实报告的测试方是由二手车交易平台和买车一方一同委托测试的,那样买车一方还要将测试方列为同案一同被告。
问
听友陈先生前往一家二手车行买车,选择和购买好车型后与车行签订了买车协议,双方约定买方先缴纳3000元定金,剩下成本等车贷审批下来了按揭还款。后来,陈先生因个人征信问题车贷审批不下来,考虑到经济紧张便舍弃买车,向车行提出退车申请,车行负责人拒绝退还定金,陈先生期望知道他们的做法是不是合理?
欧律师:现实日常,大家能遇见的“定金”包含了宝盖头的定金和言字旁的订金。同样的读音,这两个定金具备不一样的法律含义。
宝盖头的定金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使得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使得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通俗来讲,就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退,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双倍退还。
言字旁的订金,没前面如此的直接法律规定,其内涵和法律后果依靠于当事人约定。假如当事人之间没约定,言字旁的订金就没特别的意思。
听友陈先生咨询的案例中,因其个人征信问题舍弃买车,是陈先生这一方我们的问题,并不是合同相他们致使,因此而毁约的,车行拒绝退还陈先生定金是有法可依的。
问
听友陈先生去年他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用过程中发现汽车里程数被修改过,因为是从个人手上购买并不是二手车行,双方之间也没签订买车协议,期望知道卖家的行为是不是是欺诈?遇见这样的情况能否倡导“退一赔三”?
欧律师:买家在维权时常常提到的“退一赔三”是《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约,这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意思就是假如买家遇见消费欺诈,不仅能够需要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还可以增加已支付款项三倍的赔偿金,所谓“退一赔三”就是这么来的。
由于不知道案件听友陈先生咨询的具体状况,单从条约适用上来看,《买家权益保护法》的这个条约主要约束的是经营者,假如陈先生是从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手上买到的虚报里程数的汽车,那样“退一赔三”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假如二手车的卖方并不是职业的、专门从事经营的经营者,譬如卖方出卖的自用二手车,就可能存在不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条约的可能性。
你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
遇见过什么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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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交通有话说》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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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向溪
编辑: 汤小珊
责编:张翡
终审:阮山



